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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编号 : 号

委托人 ( 下称甲方 ):
委托人 ( 下称乙方 ):
甲方就 一案 , 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与相关法律事务 .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、及相关法律、法规之规定 , 经双方协商一致 , 达成以下条款 , 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.
第一条 :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, 指派本所 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.
第二条 : 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:
第三条 : 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 , 双方约定 : 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费金额为 : 以上律师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缴付 . 除上述律师费外 , 乙方依代理合同办理甲方委托事务而实际支出之必须费用 ( 包括差旅费、住宿费、工本费、通讯费、政府费用及其他必须支出之费用 ), 由甲方给予报销 .
第四条 : 甲方应按时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.
第五条 : 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职业道德 . 在代理权限内依法职责 , 维护甲方之合法权益 , 及时交付在代理申请执行事务过程中收授之物品、孳息及其他财产 , 依法赔偿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.
第六条 :乙方接受委托后 , 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对乙方承办律师代理活动不予配合 , 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 , 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.
第七条 :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完成代理事务 , 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恶意串通 , 损害甲方权益 ,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: 乙方所收代理人费应予退还 第八条 : 如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之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代理活动 , 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, 进行协商 , 在取得甲方同意后 , 指派其他律师借甲方委托之事宜 .
第九条 : 甲方非因第七条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 , 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依约缴纳代理费或拒绝退还代理费 .
第十条 : 本合同自甲 , 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, 非依约定或协商 ,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.
第十一条 : 因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 , 甲 , 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, 协商不能解决时 , 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.
第十二条 : 本合同有效期 , 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.
第十三条 : 本合同一式两份 , 甲 , 乙双方各执一份 ,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.

甲方 : 乙方 :
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: 律师 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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