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 |
| |
有一位女士讲述自己的苦恼。我姓陈,现居广州已有 1 年了,来广州之前,我在长沙市某公司工作。我结婚 8 年, 3 年前为了有更好的前途,丈夫离开了我和 3 岁的孩子,带着家里的全部积蓄 20 万元来广州发展。目前已升职至公司经理,并且低价购买了由总公司提供的二室两厅的房子。去年秋天 ,丈夫让我辞职带孩子到广州全家团聚,来到广州还没住满 2 个月,无意之中,我竟发现他在外面有其她女人,而且不止一个,我觉得不知道怎么才好 , 但我没同他吵闹,对他比原来更好,想用我的优点感化他,帮他走出误区,可是我错了,他一次又一次的骗我。不得已,我对他发出了最后通牒,如果还与那些女人来往就离婚,可私下里我又想,如果真的离婚,我就没有退路了。内地的工作已辞,父母远在东北帮不上我,最主要的是我马上就没有住的地方,在广州也无朋友帮我,还有割舍不下的宝贝儿子,老公见我发怒,答应我不再拈花惹草,但过不了不长时间,他又旧病复发。我对他失望极点,有时也想睁一眼闭一只眼,但我毕竟受过高等教育,才 35 岁,我不是旧社会的妇女,为什么不奋起保护我的权益?
针对陈女士的情况,建议在两个方面采取一些自我保护的措施,尽可能地减轻离婚给自己带来的伤害: 1 .尽可能对自己做好稳妥安排,找好退路之后再离婚。2 .尽可能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充分保护自己的应得权利。
那么,有哪些方面是自己应得的呢?
一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财产,依照修改后的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,离婚时有权获取、保护自己应有的部分。①是工资、奖金;②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③知识产权的收益;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例外;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,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。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,若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二是法律规定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坚决保护。修改后的《婚姻法》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①一方的婚前财产; 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;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;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⑤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,属于自己一方所有的财产,除另有协议的外,无论婚前,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,自己都拥有占有、分配、处置的一切权利。
三是力争对子女的抚养费用,依照修改后的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离婚后,一方抚养的子女,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。在离婚时若子女归自己抚养,自己在离婚中又并无过错,那么我们必须坚决依法争取这笔费用,同时应该注意落实有关离婚执行条款。
四是确保自己接受援助权不受侵害。依照修改后的《婚姻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,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。第四十二条规定: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五是争取伤害赔偿权。依据修改后的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①重婚的;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③实施家庭暴力的;④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如果是有情义有责任心的配偶,以上过错是绝对不可能实施的。凡是离婚的另一方有以上过错,就说明他(她)根本就是一个无情无义无责任心的人,一个根本不尊重你的情感和尊严的人,对这样的人,我们绝对不可手软,必须奋起保护自己。我想,法律永远是站在正义一边的。 |
|
|
|
|
|